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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再審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者。 (二)已逾再審期間者。 (三)未表明再審理由者。 (四)依前條規定命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六)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者。 (七)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再審者。 聲請再審,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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