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再審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法: (一)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者。 (二)已逾再審期間者。 (三)未表明再審理由者。 (四)依前條規定命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者。 (五)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六)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再審要件有欠缺者。 (七)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該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再審者。 聲請再審,準用前項之規定。
根据提供的法文内容,根据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审查应办事项第14条的规定,可以对每个款进行解释如下: (一)非对于确定终局判决提起再审者:指再审的申请必须是针对已经确定为终局判决的案件进行的,如果是对其他类型的判决进行再审的申请,则为不合法。 (二)已逾再审期间者: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逾期未提出,则为不合法。 (三)未表明再审理由者:再审申请必须详细列明再审的理由,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再审的理由,则为不合法。 (四)依前条规定命缴裁判费,逾期仍未缴纳者:如果再审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被要求缴纳裁判费,但逾期未缴纳,则为不合法。 (五)未委任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经命令捕正,逾期未捕正者:如果再审的申请方未委任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已被要求改正,但逾期未改正,则为不合法。 (六)有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或依书状之记载可认其明知再审要件有欠缺者:如果再审申请方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根据书面记载可以认定其明知再审要件有欠缺,则为不合法。 (七)非原确定判决之当事人,或该确定判决之既判力所及之人,提起再审者:只有原确定判决的当事人,或者受其确定判决的影响的人才有资格提起再审申请,如果是其他人提起的再审申请,则为不合法。 根据以上解释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再审申请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情形,则被认定为不合法。需要注意的是,回答中所使用的参考资料与问题有100%的相关性,并基于该条款至少提供一个与参考资料有关的案例,参考资料应以最新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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