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對於第三審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雖未逾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額數,如無第十四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再審之訴仍屬合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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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對於第三審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雖未逾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額數,如無第十四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再審之訴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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