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對於第三審判決,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八款事由提起再審之訴,而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雖未逾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額數,如無第十四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再審之訴仍屬合法。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6條規定,對於第三審判決,如果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款至第8款列舉的情形提起再審之訴,且訴訟標的的金額或價額雖未超過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所定額數,且不符合第14項所列舉的情形之一,則該再審之訴仍屬合法。每款中所使用的參考資料需100%與該問題有關: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規定了再審之事由,包括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原審判決有違法瑕疵,被害人報案或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有新的事實或證據等情形。這些情形是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的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了對於財產權上訴之第二審判決的金額限制,未超過這個額度的上訴案件一般不得再上訴。 - 民事訴訟法第14項列舉了一些特殊情形,例如再審之訴是根據法院之破產案件的判決、同一事實在其他案件已有判決或妨礙資格之法律關係已有判決等。如果案件符合這些情形之一,則再審之訴仍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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