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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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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關於再審當事人能力代理權欠缺之補正,準用第六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十七條規定,在再審程序中,如果當事人的能力或代理權有欠缺,應該進行補正。這個規定適用於第六項的相關規定。 依照這個規定,當法院在再審程序中發現當事人的能力或代理權有欠缺,法院應該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補正。即使是上訴的情況下,如果有當事人的能力或代理權欠缺,也應該進行補正。這個規定可以在民事訴訟法的第49條和第442條第2項找到。 根據這個法條,無論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法院都有權依據職權進行調查,以確定當事人的能力和代理權是否有欠缺。如果一審法院沒有進行調查,或者當事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補正,二審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查或要求補正。 這個法條適用於民事案件,無論案件的程度如何,或者當事人之間是否有爭執,法院都可以依據職權進行調查。在這個情況下,這個法條被引用來分析相對人對於抗告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的質疑。由於在原審中沒有進行職權調查,或者抗告人公司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二審法院可以進一步進行調查或者要求補正。 依據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和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簡抗字第四號裁定的參照,能力和法定代理權的補正可以在上級審訴訟程序中進行,即使下級審訴訟程序中有能力和法定代理權的欠缺。 因此,在這個案件中,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所負之票據債務與事實不符,而被上訴人則指控抗告人沒有補正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廷的論述,抗告人補正法定代理人的時限沒有設定任何限制,所以即使在上訴的情況下,二審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補正。 總結來說,根據法律,當事人的能力和代理權是訴訟成立的要件之一。無論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法院都有職權進行調查,並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正。在這個案件中,二審法院在抗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問題上沒有依職權調查,這被認為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被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欠缺已經補正,所以二審裁定駁回抗告是不合法的。因此,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第492條第1項和第78條,裁定應該予以廢棄並發回原法院。

  • 再審名詞
  • 當事人能力名詞
  • 代理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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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7 條規定:「十七、關於再審當事人能力代理權欠缺之補正,準用第六項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