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八、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聲請,均須編案。 聲請事件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應以通知答復,並為必要之處理。就繫屬本院之事件,催請裁判或發還卷證者,如未分案應於三日內以民事第一庭名義函復之,如已分案應即送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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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聲請,均須編案。 聲請事件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應以通知答復,並為必要之處理。就繫屬本院之事件,催請裁判或發還卷證者,如未分案應於三日內以民事第一庭名義函復之,如已分案應即送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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