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聲請,均須編案。 聲請事件不屬本院職權範圍者,應以通知答復,並為必要之處理。就繫屬本院之事件,催請裁判或發還卷證者,如未分案應於三日內以民事第一庭名義函復之,如已分案應即送庭辦理。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8條的規定,當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聲請時,應該進行編案。對於不屬於最高法院的職權範圍的聲請事件,應以通知方式作答復,並做必要的處理。對於屬於最高法院的事件,應該催請裁判或發還卷證。如果尚未分案,則應以民事第一庭的名義在3日內回覆。如果已經分案,則應立即送交有關法庭辦理。 相關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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