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事件終結後,下列各款聲請,分由原主辦法官依法辦理: (一)聲請公示送達。 (二)對於判決或裁定聲請更正。 (三)聲請補充判決。 (四)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五)裁判後始發現有承受訴訟之事由。 (六)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之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19條,事件終結後,以下聲請事項應由原主辦法官依法處理: (一)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可以申請將判決書或裁定書公示送達給對方,以確保對方能夠及時瞭解相關內容。 (二)對於判決或裁定聲請更正:當事人可以申請更正先前的判決或裁定,如果發現事實錯誤、程序違法或遺漏必要的說明等情況。 (三)聲請補充判決:當事人可以申請補充先前的判決,如有未明確陳述之事實或未完整說明理由等情況。 (四)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當事人可以申請核定第三審律師的報酬金額,以確定其合理性與公正性。 (五)裁判後始發現有承受訴訟之事由:當事人在判決後才發現有可能影響訴訟結果的新事實,可以申請裁判機關重新審理。 (六)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之事項:在事件終結後,當事人可能提出其他相關的聲請或需要處理的事項,法官應依法處理。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https://glrs.judicial.gov.tw/media/public/attachGet/VlRSPTQzMDMzMTU3Jmk9Mzk3NTM3) 範例:當事人在判決結束後,發現對方曾隱瞞重要證據,因此聲請重新審理以足以利於自己的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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