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事件終結後,下列各款聲請,分由原主辦法官依法辦理: (一)聲請公示送達。 (二)對於判決或裁定聲請更正。 (三)聲請補充判決。 (四)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五)裁判後始發現有承受訴訟之事由。 (六)有關當事人之聲請或其他必須處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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