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事件,依上訴、抗告、再審、聲請等程序,就期間、送達、訴訟標的、訴訟費用、訴訟承受、訴訟救助、共同訴訟等,為初步之審查。
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條的規定,該條款指出,在上訴、抗告、再審、聲請等程序中,對於期間、送達、訴訟標的、訴訟費用、訴訟承受、訴訟救助、共同訴訟等事項,應進行初步審查。這表示最高法院在審查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會對這些相關事項進行初步的檢查與審核。 例如,在上訴程序中,最高法院會審查上訴書是否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以及是否按照正確的程式進行送達。在重新審查程序中,最高法院會檢查再審請求是否符合相關的法定要件。在訴訟費用方面,最高法院可能會審查當事人是否按照法律的規定繳納裁判費。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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