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3

快速跳轉

三、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應依照第三審上訴程序審查。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判決,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者,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不論其所使用的名稱如何,都應按照第三審上訴程序進行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滿意,直接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的也適用該規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條》

  • 聲明不服名詞
  • 上訴名詞
  • 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 條規定:「三、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應依照第三審上訴程序審查。當事人依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