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應依照第三審上訴程序審查。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判決,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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