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無論其所用之名稱如何,均應依照第三審上訴程序審查。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對於第一審法院所為判決,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者,亦同。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條規定,當事人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不論其所使用的名稱如何,都應按照第三審上訴程序進行審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滿意,直接向第三審法院上訴的也適用該規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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