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移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第二審裁定逕向本院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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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移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第二審裁定逕向本院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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