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移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第二審裁定逕向本院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條規定了以下幾個事項: 1. 當事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狀時,應移送原審法院處理,並通知具狀人。 2. 對於第二審裁定直接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的情況,應準用前項的規定。 3. 在訴訟卷宗到達最高法院之前,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理由書或繳納裁決費的統一收據,則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條 -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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