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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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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移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第二審裁定逕向本院聲明不服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訴訟卷宗到達以前,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或繳納裁判費之統一收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條規定了以下幾個事項: 1. 當事人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狀時,應移送原審法院處理,並通知具狀人。 2. 對於第二審裁定直接向最高法院聲明不服的情況,應準用前項的規定。 3. 在訴訟卷宗到達最高法院之前,如果當事人提出上訴理由書或繳納裁決費的統一收據,則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條 - 民事訴訟法第286條第1項

  • 上訴狀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 上訴理由名詞
  • 裁判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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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4 條規定:「四、當事人逕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移送原審法院依法辦理,並通知具狀人。 對於第二審裁定逕向本院聲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