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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十四、對於共同訴訟,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依法應由數人一同起訴必要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無訴訟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者,應先命補正。 (二)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已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視與全體在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同。 (三)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之上訴既屬合法,其效力及於全體,雖共同訴訟人另狀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理由,仍應認其上訴為合法。 (四)訴訟標的對於各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既屬合法,其效力及於全體,其他視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仍應認其上訴為合法。(九十一年六月四日九十一年度第四次民事庭會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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