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審判長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不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停止進行。
審判長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不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停止進行是指在審判長命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內,即使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也不會停止進行補繳裁判費的程序。這是根據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3條的規定所得出的結論。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民事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第43條:審判長所定補繳裁判費之期間,不因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而停止進行。 範例:例如有一名當事人提起上訴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法院在審查後判定該當事人有資格獲得訴訟救助,然而在法院對於訴訟救助之聲請應否准許之裁定尚未做出前,當事人未按期間補正裁判費,即使該當事人聲請了訴訟救助,法院仍然不得認為其上訴為不合法,而是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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