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第 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受理再審事件之第二審法院,須向第一審法院調用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者,應於調卷函敘明:「所調卷宗,俟再審程序終結確定後,由該審結確定之法院,連同再審程序卷宗一併送還」。 第一審法院收到調卷函後,應於七日內函復,檢送所調卷宗,並編寫目錄,記明:法院名稱、年度、字別、案號、案由及件數,以利清點。 第一項之前訴訟或非訟程序卷宗,如尚在程序進行中者,應逕向繫屬法院調用,並於使用完畢後,立即送還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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