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再審事件之第一、二審法院,經調用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者,於再審事件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再審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還被調卷之法院。 (二)再審事件於法院裁判後,經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之全部卷宗,送交上訴或抗告法院。 (三)再審事件經第二審法院裁判廢棄原確定裁判,發回或發交更審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四)再審事件經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函送受移送之法院。 (五)再審原告或聲請人以一訴或一聲請主張之數項標的,分屬不同審級之數法院管轄者,受理法院於就其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調用卷宗一併函送。 依前項規定送交卷宗時,應於送卷函內載明被調卷之法院及其送卷日期與文號,調卷宗數及請由裁判確定之法院逕行送還之意旨,並以副本送被調卷法院。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當法院調用前訴訟或非訟程序的卷宗時,應根據以下規定處理: 1. 如果再審事件已由法院裁判確定,則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的卷宗送還被調卷的法院。 2. 如果再審事件在法院裁判後由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則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的全部卷宗送交上訴或抗告的法院。 3. 如果再審事件在第二審法院裁判後廢棄原確定裁判,並發回或發交更審,則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的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的法院。 4. 如果再審事件被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則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函送受移送的法院。 5. 如果再審原告或聲請人主張的數項標的分屬不同審級的數個法院管轄,且受理法院在就其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調用卷宗一併函送。 在送交卷宗時,應在送卷函內載明被調卷的法院及其送卷日期與文號,調卷宗數及請由裁判確定之法院逕行送還的意旨,並以副本送給被調卷的法院。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第57條 範例:例如,如果再審事件經第二審法院裁判廢棄原確定裁判,發回或發交更審,法院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的法院,並在送卷函內明確記載被調卷法院及其送卷日期與文號,以及請由裁判確定的法院進行送還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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