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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受理再審事件之第一、二審法院,經調用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者,於再審事件終結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再審事件經法院裁判確定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還被調卷之法院。 (二)再審事件於法院裁判後,經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抗告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之全部卷宗,送交上訴或抗告法院。 (三)再審事件經第二審法院裁判廢棄原確定裁判,發回或發交更審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四)再審事件經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函送受移送之法院。 (五)再審原告或聲請人以一訴或一聲請主張之數項標的,分屬不同審級之數法院管轄者,受理法院於就其管轄部分裁判後,將專屬他法院管轄部分移送時,應連同調用卷宗一併函送。 依前項規定送交卷宗時,應於送卷函內載明被調卷之法院及其送卷日期與文號,調卷宗數及請由裁判確定之法院逕行送還之意旨,並以副本送被調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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