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受理再審事件之法院未曾調卷即逕行裁判者,如經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或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條規定裁判者,不在此限。 (一)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係由受理再審事件之法院保管者,應調齊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一併送交上訴或抗告法院。 (二)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非由受理再審事件之法院保管者,得僅送再審卷宗,但應於送卷之同時,另函該案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受理法院,速將有關卷宗逕送上訴或抗告審法院,並以副本送上訴或抗告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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