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再審事件之法院未曾調卷即逕行裁判者,如經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或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同條規定裁判者,不在此限。 (一)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係由受理再審事件之法院保管者,應調齊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一併送交上訴或抗告法院。 (二)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卷宗,非由受理再審事件之法院保管者,得僅送再審卷宗,但應於送卷之同時,另函該案前訴訟或非訟程序之受理法院,速將有關卷宗逕送上訴或抗告審法院,並以副本送上訴或抗告審法院。
根據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的規定,受理再審事件之法院如果未曾調卷即逕行裁判,當事人合法提起上訴或抗告時,應依照以下規定處理(但特定情形除外): 1. 如果前訴訟或非訟程序的卷宗由受理再審事件的法院保管,應該調齊前訴訟或非訟程序的卷宗,一併送交上訴或抗告法院。 2. 如果前訴訟或非訟程序的卷宗不是由受理再審事件的法院保管,可以僅送再審卷宗,但應同時函告該案前訴訟或非訟程序的受理法院,迅速將有關卷宗直接送交上訴或抗告審法院,并以副本送交上訴或抗告審法院。 參考資料1: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的規定,再審事件的審判程序適用於第一審審判程序中庭法庭主義的規定。這意味著法院在審理再審事件時,應該遵循第一審審判程序的相關規定。 範例:例如,如果再審事件涉及到證據的收集和審查,法院可以參考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和第119條等相關規定,按照適用於第一審審判程序的相應程序進行操作。 參考資料2: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1項 依據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1項的規定,再審事件的審判程序適用於訟訟程序中調查為主的原則。這意味著法院在審理再審事件時,應該專注於調查相關事實和證據,而不是重新開庭審理。 範例:例如,如果再審事件涉及到對證據的收集和審查,法院可以參考非訟事件法第33條和第38條等相關規定,按照適用於調查為主的初審程序的相應程序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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