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再審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審法院,於上訴或抗告事件終結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訴或抗告經駁回確定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還被調卷法院。 (二)上訴或抗告經裁判發回或發交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三)當事人對於上訴或抗告之裁判,經合法提起上訴或再抗告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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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審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審法院,於上訴或抗告事件終結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訴或抗告經駁回確定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還被調卷法院。 (二)上訴或抗告經裁判發回或發交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三)當事人對於上訴或抗告之裁判,經合法提起上訴或再抗告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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