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再審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審法院,於上訴或抗告事件終結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訴或抗告經駁回確定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還被調卷法院。 (二)上訴或抗告經裁判發回或發交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三)當事人對於上訴或抗告之裁判,經合法提起上訴或再抗告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在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時,應參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該條規定,當上訴或抗告被駁回確定時,再審卷宗應連同調用卷宗一起送還被調卷的法院。而當上訴或抗告被裁判發回或發交時,再審卷宗應連同調用卷宗一起送交受發回或發交的法院。此外,當當事人對於上訴或抗告的裁判合法提起上訴或再抗告時,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一起送交第三審法院。 參考資料: 法務部司法院全國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2/pda01.aspx (資料擷取日期: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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