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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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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審事件上訴抗告審法院,於上訴或抗告事件終結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訴或抗告經駁回確定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還被調卷法院。 (二)上訴或抗告經裁判發回或發交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 (三)當事人對於上訴或抗告之裁判,經合法提起上訴或再抗告者,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送交第三審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在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時,應參考《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的規定進行處理。根據該條規定,當上訴或抗告被駁回確定時,再審卷宗應連同調用卷宗一起送還被調卷的法院。而當上訴或抗告被裁判發回或發交時,再審卷宗應連同調用卷宗一起送交受發回或發交的法院。此外,當當事人對於上訴或抗告的裁判合法提起上訴或再抗告時,應將再審卷宗連同調用卷宗一起送交第三審法院。 參考資料: 法務部司法院全國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https://www.judicial.gov.tw/law2/pda01.aspx (資料擷取日期:2021年11月)

  • 再審事件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再審名詞
  • 裁判名詞
  • 再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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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規定:「四、再審事件之上訴或抗告審法院,於上訴或抗告事件終結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訴或抗告經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