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調有卷宗之再審事件,經各審級法院審結後,發卷時應於發卷函內敘明:「附送○○○○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調,由○○○○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送前訴訟或非訟程序(即○○○○法院○○年○字第○○號○○○○案卷○○宗)」並於卷證標目單內為同樣之記載。 前項函件,除係將卷宗送還被調卷法院者外,應以副本送被調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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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有卷宗之再審事件,經各審級法院審結後,發卷時應於發卷函內敘明:「附送○○○○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調,由○○○○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送前訴訟或非訟程序(即○○○○法院○○年○字第○○號○○○○案卷○○宗)」並於卷證標目單內為同樣之記載。 前項函件,除係將卷宗送還被調卷法院者外,應以副本送被調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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