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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法院於卷宗被調出逾一年而未歸還,且有六個月以上未收到發卷公文之副本者,應向所收最後一次發卷公文副本所載之「受文者」查詢。如卷宗被調已逾六個月,未曾收到發卷之公文副本者,應向調卷之法院查詢。 前項受查詢之法院,應於收到查詢公文後七日內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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