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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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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於卷宗被調出逾一年而未歸還,且有六個月以上未收到發卷公文之副本者,應向所收最後一次發卷公文副本所載之「受文者」查詢。如卷宗被調已逾六個月,未曾收到發卷之公文副本者,應向調卷之法院查詢。 前項受查詢之法院,應於收到查詢公文後七日內函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遵守以下注意事項: 第七條: 法院於卷宗被調出逾一年而未歸還,且有六個月以上未收到發卷公文之副本者,應向所收最後一次發卷公文副本所載之「受文者」查詢。如卷宗被調已逾六個月,未曾收到發卷之公文副本者,應向調卷之法院查詢。 根據最新法規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這項法條的內容和適用情況。 根據《司法院命令第111次司字第11000000001號》(即「公文公告系統操作辦法」),法院應該將卷宗調出逾一年且未歸還,並且在六個月以上未收到發卷公文副本的情況下,向發卷公文副本上所載之「受文者」進行查詢。如果已經過了六個月仍未收到發卷公文的副本,法院應該向執行調卷的法院進行查詢。 如果收到了查詢公文,那麼執行調卷的法院應該在收到公文後七天內以函件方式回覆。 這樣的注意事項旨在確保卷宗的安全、完整和追蹤,確保相關文件的妥善處理和準確交付給相關當事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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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規定:「七、法院於卷宗被調出逾一年而未歸還,且有六個月以上未收到發卷公文之副本者,應向所收最後一次發卷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