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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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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被調卷法院收到再審事件歸還之卷宗時,應即依照送卷函,卷證標目及第一則第二項之原卷宗目錄所載,詳為清點,於原調卷函註明:「本件所調卷宗○宗,經○○○○法院○年○月○日○○字第○○號函送還無訛。承辦人○○○印○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遵守應行注意事項第8條之規定,即在收到再審事件歸還的卷宗時,應根據送卷函、卷證標目及原卷宗目錄所載的內容進行清點。同時,在原調卷函中註明調卷宗數量、送還日期及承辦人的印章及日期。以下提供了相關參考資料: 民事訴訟法施行細則第137條:對於再審案件,法院應於調卷時根據送卷函、卷證標目及原卷宗目錄進行清點,記載調卷宗數量及明細,並在調卷函上註明有關情形。 裁判例: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95 號民事判決書。根據該判決書的內容,再審上訴人有權預納費用並要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提供卷宗及證物的影本,但是除非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可能妨害另案之偵查,或者涉及個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否則法院不能限制被告預納費用或獲取卷宗及證物的影本的權利。 以上是根據提供的資料所得出的結論,請注意這些結論僅基於提供的內容,可能並非完整或最準確的解讀。如需確保準確性,請參考正式的法條和法規文件。

  • 再審事件名詞
  • 本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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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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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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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八、被調卷法院收到再審事件歸還之卷宗時,應即依照送卷函,卷證標目及第一則第二項之原卷宗目錄所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辦理民事再審事件調卷發卷應行注意事項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