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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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為使發回更審三次以上即更二以後再行上訴(原審字號為更三)之民、刑事案件(下稱更二以後之案件)早日確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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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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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回更審名詞
- 上訴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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