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為使發回更審三次以上即更二以後再行上訴(原審字號為更三)之民、刑事案件(下稱更二以後之案件)早日確定,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1.02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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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二以後之案件,按民、刑事科製作之一般分案送案清單所列原主辦股法官,循一般分案程序,分由該法官辦理;並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第十點規定,辦理提前分案。
三、前點案件之相關案件,一併分由該原主辦股法官辦理。
四、更二以後之案件分案後,如有續併文狀,循一般分案程序,送分案庭長或法官,併送該原主辦股法官。
五、原主辦股法官辦理更二以後之案件,如有調閱他案卷證之必要,或有當事人聲請閱卷及其他補正事項時,由該案件主辦法官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六、原主辦股法官因陞遷、調職或依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示,經民、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停止辦理審判工作時,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循一般分案程序輪分。
七、原主辦股法官因事、因病、因公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者,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循一般分案程序,改分其他法官辦理至案件確定。
八、已改分其他法官辦理之更二以後案件,於該案件發回後再行上訴時,由最後主辦之法官繼續審理。
九、原主辦股法官請假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者,於其銷假或進修期滿銷假後,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如尚未經改分其他法官辦理者,仍分由該原主辦股法官辦理。
十、本要點所規定之三週期間,包括例假日,並依分案日計算之。
十一、本要點經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二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議修正。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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