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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1.02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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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法院(下稱本院)為使發回更審三次以上即更二以後再行上訴(原審字號為更三)之民、刑事案件(下稱更二以後之案件)早日確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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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二以後之案件,按民、刑事科製作之一般分案送案清單所列原主辦股法官,循一般分案程序,分由該法官辦理;並依最高法院民刑事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第十點規定,辦理提前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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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二以後之案件分案後,如有續併文狀,循一般分案程序,送分案庭長或法官,併送該原主辦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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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主辦股法官辦理更二以後之案件,如有調閱他案卷證之必要,或有當事人聲請閱卷及其他補正事項時,由該案件主辦法官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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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主辦股法官因陞遷、調職或依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示,經民、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停止辦理審判工作時,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循一般分案程序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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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原主辦股法官因事、因病、因公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者,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循一般分案程序,改分其他法官辦理至案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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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改分其他法官辦理之更二以後案件,於該案件發回後再行上訴時,由最後主辦之法官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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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主辦股法官請假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者,於其銷假或進修期滿銷假後,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如尚未經改分其他法官辦理者,仍分由該原主辦股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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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一○二年度年終法官會議決議修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8.01.0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