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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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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主辦股法官請假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者,於其銷假或進修期滿銷假後,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如尚未經改分其他法官辦理者,仍分由該原主辦股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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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的內容是,當原主辦股法官請假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時,該案件如尚未改分其他法官辦理,則該原主辦股法官在銷假或進修期滿後,仍繼續辦理該案件。 範例:如果一個法官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三週以上,當他回國銷假或進修期滿後,如果該案件尚未分派給其他法官處理,則他還是可以繼續辦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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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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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原主辦股法官請假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者,於其銷假或進修期滿銷假後,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