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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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原主辦股法官請假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者,於其銷假或進修期滿銷假後,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如尚未經改分其他法官辦理者,仍分由該原主辦股法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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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9 條的內容是,當原主辦股法官請假或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達三週以上時,該案件如尚未改分其他法官辦理,則該原主辦股法官在銷假或進修期滿後,仍繼續辦理該案件。 範例:如果一個法官因公假出國進修連續三週以上,當他回國銷假或進修期滿後,如果該案件尚未分派給其他法官處理,則他還是可以繼續辦理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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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