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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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已改分其他法官辦理之更二以後案件,於該案件發回後再行上訴時,由最後主辦之法官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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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第二次发回更审以后之民刑事上诉案件分案实施要点第8条规定,已改分其他法官办理的案件,在该案件发回后再行上诉时,由最后主办的法官继续审理。
- 上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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