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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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主辦股法官因陞遷、調職或依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示,經民、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議決,停止辦理審判工作時,該更二以後之案件,循一般分案程序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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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當原主辦股法官因陞遷、調職或根據法官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示而停止辦理審判工作時,該法官所主辦的案件應按照一般分案程序輪分給其他法官處理。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案件的分配不再由原主辦法官負責,而是由民、刑事庭庭長以及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根據輪分程序進行分配。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最高法院,http://www.judicial.gov.tw/tw/p03_01_01.aspx?expno=183
- 第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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