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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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主辦股法官辦理更二以後之案件,如有調閱他案卷證之必要,或有當事人聲請閱卷及其他補正事項時,由該案件主辦法官所配屬之書記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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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 5 條提到,原主辦股法官在處理更二以後的案件時,若有需要調閱其他案件卷證的必要,或者當事人要求閱卷以及其他補正事項時,應由該案件主辦法官所分配的書記官負責辦理。 這項要點主要是針對在第二次發回更審後的案件中,有關卷證的調閱和當事人的閱卷要求等議題進行了規定。具體來說,當主辦法官認為需要查閱其他案件的卷證時,可以指派所屬的書記官負責處理。同樣地,當當事人提出閱卷請求或其他補正事項時,也由該案件主辦法官所分配的書記官來處理。 然而,根據本文提供的信息,並沒有提供到更具體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
- 他案名詞
- 聲請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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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