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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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更二以後之案件分案後,如有續併文狀,循一般分案程序,送分案庭長或法官,併送該原主辦股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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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以後之民刑事上訴案件分案實施要點第4條,更二以後之案件分案後,如果有續併文狀,應按照一般的分案程序,送交分案庭長或法官,同時也要送交該原主辦股法官。該要點主要是針對民刑事上訴案件的分案程序作出的具體規定。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連貫性和順利進行的可行性。根據我的研究,我未能找到具體的案例與此條規定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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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