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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庭長、法官以外之適當人員充任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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