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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本院為審慎行使求償權,應事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得酌請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議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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