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院為審慎行使求償權,應事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得酌請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議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根據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當法院行使尋求賠償權時,應事先與被要求賠償的當事人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法院可以考慮讓被要求賠償的當事人分期支付賠償金。協商的結果應該被記錄下來。如果協商未能達成協議,法院應該注意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2項所規定的時效期限。在報經院長核定後,法院可以根據訴訟程序行使尋求賠償權。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裁判書: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208號民事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 最高法院107年臺上字第434號民事判決: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 最高法院法律規定: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訴訟事件處理要點(最高法院院長公告):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s/p04/P0401_FORM_2_attachment.aspx?streAttachPut=2&caseid=86103&type=3 範例:根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當法院處理國家賠償訴訟事件時,需先與被要求賠償的當事人進行協商。若協商無法達成協議,法院需在報經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尋求賠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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