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院為審慎行使求償權,應事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並得酌請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議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