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院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經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核議。
根據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4條,本院在行使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時,必須經過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核議。該條於國家賠償案件中,規定了對於求償權的行使程序,確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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