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三、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如附件十),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如附件十一)。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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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如附件十),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如附件十一)。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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