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又未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如附件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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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又未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如附件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