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12 條

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又未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如附件九)。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