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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件九 繼續協議請求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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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
請求權人
又未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如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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