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又未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得繼續協議一次(如附件九)。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當請求權人提出損害賠償之訴且從開始協議之日起已經逾過六十天,而協議尚未成立時,請求權人若未申請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最高法院可以依其請求,繼續進行一次協議。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p03_02/p03_02_02/JSCC004_05.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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