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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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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協議紀錄(如附件八),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規定了協議紀錄的內容及要求。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協議紀錄應詳細記載以下事項:協議的地點、日期、出席人員(包括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機關的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在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規定的其他相關人員)、協議事件的案號和案由、請求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及相關事實理由、賠償機關的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二十二條中所規定的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其他重要事項,以及協議的結果。協議紀錄應由有關人員在其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加蓋機關的印信。 例如,在一個國家賠償事件中,請求權人與賠償機關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根據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的規定,協議紀錄應記載協議的地點、日期以及出席人員的姓名和身份。在這個案例中,協議紀錄可能會記載協議的地點為國家賠償機關的辦公室,日期為具體的年月日,出席人員包括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賠償機關的代表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根據相關條款規定需要出席的其他人員。協議紀錄還應詳細記載協議的內容,如請求權人請求的損害賠償金額、賠償機關的意見等。在這個案例中,協議紀錄可能還會記載請求權人提出的賠償金額以及賠償機關對該金額的意見。最後,協議紀錄應由相關人員在其上簽名或蓋章,並應加蓋賠償機關的印信,以確認協議的成立和有效性。

  • 第二十三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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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十一、協議紀錄(如附件八),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