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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第 10 條

十、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如附件七),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請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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