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如附件七),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請院長核定。
根據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當協議進行時,法院可以請求鑑定人或具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人到場陳述意見,以便根據調查的證據確定責任範圍。然而,在確定賠償金額之前,法院必須向院長報請核定。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 範例:在國家賠償事件中,法院可能需要專家意見來幫助解釋複雜的技術或專業問題,以確定被告的責任範圍。例如,在一個因環境污染而引起的國家賠償案件中,法院可能會邀請環境科學家到場陳述意見,以了解並確定被告對環境造成的損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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