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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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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刑事部分 一 第三審上訴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 (一) 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所明定,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及三百七十九條規定,係指原判決不適用刑事實體法 (如罪質罪數、罪之有無、刑之加減量定) 、程序法 (如免訴受理當否、管轄及證據法則等) ,或其適用不當,以及所踐行之訴訟程序違法 (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 等等。故第三審上訴理由,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明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而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敘述上訴理由或補提理由書,始為合法。如上訴理由狀並未引用確實之訴訟資料 (如舉卷內資料曾向原審請求調查,未獲允准,經記明筆錄或有書狀在卷可按) 並指明原判決有何違背實體法或程序法規定內容之情形 (如違背法令之內容) ,受理上訴之第三審法院既無從定其調查之範圍,則就形式上審查,即不能認為係合乎法定程式之上訴,自應依法先從程序上予以裁判。例如: 1 上訴理由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均有不當或僅稱對原判決論罪科刑,實難甘服云云,應認為不具備法定之上訴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逕行判決駁回。 2 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徒因家境貧寒請求第三審從寬減處,或僅以不幸誤入歧途致觸刑章,請求諭知無罪或緩刑,顯然均非以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又法律所定犯某罪合於何種條件得酌量減輕或免除其刑,但究應減輕抑應免除,屬於審判上之職權,如未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難認為合法之上訴。 (二) 第三審法院審查第二審申送之上訴案卷,應嚴加審上訴理由,如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其上訴書狀或補提之上訴理由書,僅就其中之一部分敘述理由,則視為對該部分上訴,其餘部分,應認為未敘述上訴理由為不合法判決駁回。又第三審對於不合程式上訴之個案,應依有關法律規定,於實務上漸形成判例,以推廣應用,以期適應社會情勢,發揮運用法律之精神。 (三)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均屬上訴進入合法程序後,始得為之,依程序優先於實體之原則,於程序上審查原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時,仍應以上訴理由狀所指摘者為限,不得率將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一併考慮在內,以免浮濫。故就形式上審查,認係不合法之上訴時,均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必程序上審查認係合法之上訴,始得為上訴理由中所指摘之事項論點是否確當 (即上訴有無理由之實體問題) 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所列各款之職權調查事項 (為上訴意旨所未指及者) ,進行調查審理。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述理由,如原審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僅云:「告訴人某甲,具狀請求提起上訴前來,經核內容,當非顯無理由,檢附原書狀提起第三審上訴,請予法辦」並無一語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及該原書狀內容如何尚非顯無理由,刑事訴訟法既無上訴理由得引用或檢附其他文件代替之規定,應認為不合程式,逕行駁回。 (五) 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第三審審判之宣告死刑無期徒刑之案件及依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送最高法院覆判之死刑或無期徒刑案件,當不受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第三審之限制。 二 本院得自為裁判之範圍 (一) 案件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各款規定之情形者,第三審應即自為判決應注意第二審法院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可自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故認為上訴有理由,且原判決確係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之確定可據為裁判者,應將原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自為判決。若認為有言詞辯論之必要,亦儘可能舉行言詞辯論,案件早日確定。如僅係適用法律問題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之案件,不得發回更審。 (二) 非常上訴之功能,乃為發揮終審法院統一法令之適用,以糾正確定違法判決。至法院之判決內容,於確定事實之援用法令如無不當,僅係前後判決所持法律上之見解不同者,當不能執他判決所持之見解而指摘另判決為違背法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提供的资料,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並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如果上訴理由狀所指摘事項僅是原審已經詳細調查並於判決理由內指駁說明之事項,或只是對原判決就法律疑義所為適法之解釋,並没有具體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實體法或程序法規定內容之情形,那麼這樣的上訴理由就不足以得到法律上認可,因此應予以駁回。 此外,第三審法院在審查第二審申送之上訴案卷時,應嚴格審核上訴理由,只有如果上訴理由狀具備法定的上訴要件並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法院才能根據卷內訴訟資料進行審查。如果上訴理由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那麼法院將根據程序上的錯誤予以駁回。 此外,最高法院也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第三審法院可以自行裁定案件,而不必依靠原判決的內容。第三審法院應注意適用法律不當的情形,但事实情况不受影響,應該自行裁判。在只涉及適用法律而不影響事實的情況下,不得發回更審。 根据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三條规定,第三審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但應留意上訴是否合法,如果上訴不合法,法院應該予以駁回,不得進行調查。原審究竟有無違反法律,以及上訴是否合法,屬於兩個不同的問題。 由上述法規及解釋可得概括如下: 1. 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具體指明違背法令之形式。 2. 上訴理由必須依據卷內訴訟資料,並指明原判決違背實體法或程序法規定。 3. 如果上訴理由僅限於已詳細調查且在判決理由內指駁說明之事項,或只是對法律疑義提出合理解釋,而未指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應認為上訴不合法並予以駁回。 4. 第三審法院在審查上訴案卷時,應嚴格審核上訴理由,只有符合法定上訴要件,並明確指出原判決的違法之處,方可進行審查。 5. 第三審法院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自行裁定案件,但應注意維護事實的準確性,不得因為法律見解不同而指責其他法院的判決違背法令。 6. 第三審法院可以依職權調查,但必須確認上訴是否合法,如上訴不合法應予以駁回。 7. 第三審法院與原審法院應分別考慮上訴理由及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並適用最新的法律規定和判例。

  • 上訴名詞
  • 法令名詞
  • 法律審名詞
  • 名詞
  • 判決違背法令名詞
  • 第三百七十七條條文
  • 刑事實體法名詞
  • 程序法名詞
  • 證據名詞
  • 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條文
  • 上訴理由名詞
  • 裁判名詞
  • 認事用法名詞
  • 論罪科刑名詞
  • 云云名詞
  • 逕行判決名詞
  • 駁回名詞
  • 指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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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緩刑名詞
  • 免除名詞
  • 難認名詞
  • 名詞
  • 數罪併罰名詞
  • 判例名詞
  • 第三百九十三條條文
  • 上訴意旨名詞
  • 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名詞
  • 告訴人名詞
  • 尚非名詞
  • 刑事訴訟法法規
  • 原審法院名詞
  • 宣告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煙毒條例法規
  • 第三百九十八條條文
  • 自為判決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言詞辯論名詞
  • 名詞
  • 發回更審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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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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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規定:「乙 刑事部分 一 第三審上訴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 (一) 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