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前條修繕事項,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者,填具請修單,依授權權責核准後辦理之;在二千元以上者,應由借用人先行簽報院長核示。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13 條,對於修繕事項,如果金額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則需要填寫請修單,並經授權權責核准後進行處理;如果金額在二千元以上,則應由借用人先向院長簽報核示。根據相關範例,如果修繕費用在二千元以下,例如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則需要填寫請修單並經核准後處理。如果修繕費用在二千元以上,例如新臺幣三千元,則借用人應先向院長簽報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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