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8 條第 2 項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7.12.15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壹、通則
二、事務科(下簡稱本科)置科長 1 人,綜理本科一切事務並監督各股及考核所屬人員。下設庶務股、出納股、財產股及管理股。
三、本科各股各置股長 1 人,主管各股事務,並依業務情形得各配置書記官或錄事若干人。
四、本科各股業務除依有關法令辦理外,悉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之。
貳、庶務股
五、庶務股掌理財物之購置、發給、修繕,各種機電設備之管理監督,及同仁福利等事項。
六、財物之購置,應依核定之請購單或簽准辦理。各項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七、購置財物在法令規定金額以下者,由請購人填製請購單,依授權權責核准後購買;在法令規定金額以上者,應簽請院長核准後購買。
八、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
九、請領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連同領用物品分戶登記卡,經各權責主管核章後領用。物品管理人每月月終應將收發物品項目分類及按人開列領物清單及物品統計表,編製物品收發等報表於次月 10 日前陳核。
十、庶務股保管零用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如因業務需要得簽請院長核准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調整之。零用金之收支應隨時登記零用金備查簿。
前項零用金於會計年度開始時領取,年度結束時清結歸墊。
十一、單據處理手續:
(一)每日收到之單據,應分別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由經手人蓋章後送驗收及保管人蓋章,再由事務科長及會計室審核後陳送院長核章。
(二)加班費領據,應先由領款人簽名蓋章,經主管核章後送會有關單位,再陳送院長核章後造冊發放。
(三)零用金支付後,管理零用金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付訖日期章,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相當數額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及總表,連同支出憑證,經事務科長核章後,送會計室審核,依規定程序撥還。
十二、本院宿舍之修繕,應由借住人依必要保固修繕事項,填具請修單,送庶務股派員實地查勘屬實,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
上開宿舍修繕涉有建築結構安全、公共空間或共用管線部分,除情況急迫須由機關緊急處置外,應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之;餘除首長宿舍及新借用戶之修繕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處理外,由借用人依規定自費修繕。
十三、前條修繕事項,在新台幣二千元以下者,填具請修單,依授權權責核准後辦理之;在二千元以上者,應由借用人先行簽報院長核示。
十四、本院辦公廳舍之修繕,得比照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十五、本院電氣室、電梯(主機間)、發電機、電話總機、消防設備,由專人管理,並由庶務股監督及維護。
十六、庶務股應負責按月編造員工交通費清冊及發放。
參、出納股
十七、出納股掌理本院經費類、歲入類、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議委員會等有關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十八、前條各類現金收支均應逐日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並與會計室核對現金餘額,逐日編製現金結存表。
十九、出納股負責遞送付款或轉帳憑單至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及領取支票憑證通知受款人領取。
二十、出納股負責向支付處提領現金或支票。
二十一、出納股負責編製員工薪餉等清冊及發放,並代扣繳各項稅費款事宜。
二十二、出納股收受訴訟費,其收取方式如下:
(一)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者,先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交出納股開立「訴訟費用收據五聯單」,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二)訴訟當事人以匯票或現金(現金以壹仟元為主)郵寄至本院者,由民事科開立通知單連同款項,送出納股開立收據前往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三)填具「訴訟費用收據五聯單」,有錯誤時,該聯須加蓋「作廢」戳記,並於繳款書註明該號碼已作廢。
二十三、出納股當日經收之訴訟費,應當日填製繳款書解繳國庫,如當日不及解繳時,至遲於翌日繳送之。
二十四、出納股收受訴訟費,應將兩造當事人姓名、案由、案號及現金,逐筆登記帳簿後,再分別姓氏登記速檢簿,以備查考。
二十五、當事人如溢繳、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由出納股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專戶存款收款書送國庫。俟支付清單及支出傳票經長官核定後,開立支票通知當事人領取。
二十六、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經費,每半年由司法院撥入本院國庫專戶。出納股於收到刑事科付款通知後,再造冊支付。
二十七、本院出版書籍之保管及發售事項。
肆、財產股
二十八、財產股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動產之請購、管理、登記及報損事項。
(二)本院不動產之管理、登記、報廢及產權證書之保管事項。
(三)本院宿舍之管理及登記事項。
(四)本院財產及租賃房屋之有關事項。
(五)本院財產涉訟事件之管理。
(六)本院辦公室、電話之管用及調度。
伍、管理股
二十九、管理股掌理下列事項:
(一)技工(含司機)及工友之監督考核及管理事項。
(二)督導本院各公共場所及辦公室之清潔事項。
(三)車輛之管理、調配、維護及修理事項。
(四)技工(含司機)、工友、法官助理、約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等之勞、健保業務。
(五)本院員工旅遊等活動之執行事項。
(六)辦理本院安全及衛生防護等事項。
(七)辦理本院自衛消防管理事項。
三十、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全文共 3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7.12.15,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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