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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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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出納股負責遞送付款或轉帳憑單至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及領取支票憑證通知受款人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19條規定,出納股負責將付款或轉帳憑單送至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並領取支票憑證通知受款人領取款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支付程序的安全性和透明度。舉例來說,如果最高法院需要支付法院相關費用給某律師事務所,出納股根據此條規定將支付文件送到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交辦付款事宜,同時通知律師事務所領取相關款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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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出納股負責遞送付款或轉帳憑單至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及領取支票憑證通知受款人領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