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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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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前條各類現金收支均應逐日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並與會計室對現金餘額,逐日編製現金結存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18條,各類現金收支都要進行逐日登記,並且記錄在現金出納備查簿中。此外,還需要與會計室核對現金餘額,並每天編製現金結存表。具體來說,每天需要將所有的現金收入和支出紀錄在現金出納備查簿中,然後再與會計室核對現金餘額是否匹配。同時,根據記錄的現金收支情況,必須每天編製一份現金結存表,以確保金錢的準確性和避免任何錯誤或遺漏。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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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18 條規定:「十八、前條各類現金收支均應逐日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並與會計室核對現金餘額,逐日編製現金結存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