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前條各類現金收支均應逐日登記現金出納備查簿,並與會計室核對現金餘額,逐日編製現金結存表。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18條,各類現金收支都要進行逐日登記,並且記錄在現金出納備查簿中。此外,還需要與會計室核對現金餘額,並每天編製現金結存表。具體來說,每天需要將所有的現金收入和支出紀錄在現金出納備查簿中,然後再與會計室核對現金餘額是否匹配。同時,根據記錄的現金收支情況,必須每天編製一份現金結存表,以確保金錢的準確性和避免任何錯誤或遺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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