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出納股掌理本院經費類、歲入類、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議委員會等有關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17條的規定,該條款涉及到出納股門對於最高法院經費類、歲入類、民間公證人懲戒覆審委員會、律師懲戒覆議委員會等相關事項的處理。具體包括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和其他保管品的收付、移轉、保管以及帳表的登記和編製等工作。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最高法院相關案例,出納股門必須遵守相應的法規,對於收到的現金和票據,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登記和保管。例如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三號聲請核定律師酬金的案件中,對於相關的票款給付事件,出納股門應負責編製收付相關的帳表,并按照規定移轉和保管有價證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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