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購置財物在法令規定金額以下者,由請購人填製請購單,依授權權責核准後購買;在法令規定金額以上者,應簽請院長核准後購買。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7條規定,如果購買的財物金額在法令規定的金額以下,請購人填寫請購單,經授權權責核准後進行購買。如果金額在法令規定的金額以上,則需簽請院長核准後才能進行購買。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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