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得不通知會計室、政風室派員監辦。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8條規定,當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的採購時,需要通知會計室和政風室派員進行監辦。而若採購金額在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則可以不通知會計室和政風室派員監辦。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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