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請領物品,應由領用人填具領物單,連同領用物品分戶登記卡,經各權責主管核章後領用。物品管理人每月月終應將收發物品項目分類及按人開列領物清單及物品統計表,編製物品收發等報表於次月 10 日前陳核。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9條,領取物品時應填寫領物單並連同領用物品分戶登記卡,經各權責主管核章後方可領取。物品管理人每月底應將收發物品項目分類,並按人員編製領物清單及物品統計表,並在次月10日前提交報表以供核覆。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