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物之購置,應依核定之請購單或簽准辦理。各項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了在進行財物購置時的相關辦理事項。根據該條,財物的購置應該依據核定的請購單或簽准進行。同時,所有的採購活動都必須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購置財物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例如,如果需要購置一些物品,必須填寫請購單並經核定後方可進行購買程序。並且,在進行任何採購活動時,都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整個過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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