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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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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財物之購置,應依核定之請購單或簽准辦理。各項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了在進行財物購置時的相關辦理事項。根據該條,財物的購置應該依據核定的請購單或簽准進行。同時,所有的採購活動都必須根據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在購置財物過程中的透明度和合法性。例如,如果需要購置一些物品,必須填寫請購單並經核定後方可進行購買程序。並且,在進行任何採購活動時,都必須遵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以確保整個過程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 核定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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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6 條規定:「六、財物之購置,應依核定之請購單或簽准辦理。各項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