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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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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經費,每半年由司法院撥入本院國庫專戶。出納股於收到刑事科付款通知後,再造冊支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6條規定了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經費的撥付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司法院每半年會將相應的款項撥入本院的國庫專戶。之後,出納股接到刑事科付款通知後,再進行記錄並支付相應的款項。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6條(最高法院官網) - https://www.judicial.gov.tw/SAAS/FLAW/FLAW003M.aspx?id=FL022014

  • 冤獄賠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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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6 條規定:「二十六、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經費,每半年由司法院撥入本院國庫專戶。出納股於收到刑事科付款通知後,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