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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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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當事人如溢繳、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由出納股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專戶存款收款書送國庫。支付清單及支出傳票經長官核定後,開立支票通知當事人領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5條規定當事人若溢繳或重繳訴訟費用,可以申請或者根據法院職權要求退還。經過民事科和主辦庭的屬實審查並得到院長的簽陳批准後,該筆費用將被送入國庫並填寫相應的收入退還書和專戶存款收款書。當支付清單和支出傳票經長官審查核定後,支票將被開立並通知當事人領取。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5條

  • 名詞
  • 傳票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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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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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5 條規定:「二十五、當事人如溢繳、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