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當事人如溢繳、重繳訴訟費,而申請或依職權退還,經民事科及主辦庭審查屬實,簽陳院長批准,交由出納股填具收入退還書及專戶存款收款書送國庫。俟支付清單及支出傳票經長官核定後,開立支票通知當事人領取。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5條規定當事人若溢繳或重繳訴訟費用,可以申請或者根據法院職權要求退還。經過民事科和主辦庭的屬實審查並得到院長的簽陳批准後,該筆費用將被送入國庫並填寫相應的收入退還書和專戶存款收款書。當支付清單和支出傳票經長官審查核定後,支票將被開立並通知當事人領取。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5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