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出納股收受訴訟費,應將兩造當事人姓名、案由、案號及現金,逐筆登記帳簿後,再分別姓氏登記速檢簿,以備查考。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4條規定,當出納接受訴訟費時,應該先將收款情況逐筆登記在帳簿上,包括兩造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和現金數額。接著,再將這些收款情況按姓氏的順序登記在速檢簿上,以便查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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