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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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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出納股收受訴訟費,應將兩造當事人姓名、案由、案號及現金,逐筆登記帳簿後,再分別姓氏登記速檢簿,以備查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4條規定,當出納接受訴訟費時,應該先將收款情況逐筆登記在帳簿上,包括兩造當事人的姓名、案由、案號和現金數額。接著,再將這些收款情況按姓氏的順序登記在速檢簿上,以便查驗使用。

  • 案由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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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出納股收受訴訟費,應將兩造當事人姓名、案由、案號及現金,逐筆登記帳簿後,再分別姓氏登記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