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出納股當日經收之訴訟費,應當日填製繳款書解繳國庫,如當日不及解繳時,至遲於翌日繳送之。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3條的規定,出納在當日收取的訴訟費用應當日填製繳款書,並解繳國庫。如果當日無法及時解繳,則最晚需在翌日繳送。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3條 (http://web.law.moj.gov.tw/GLRSnews/news_view.jsp?TYPE_ID=3&ID=1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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