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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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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出納股收受訴訟費,其收取方式如下: (一)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者,先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交出納股開立「訴訟費用收據五聯單」,由當事人或代理人持向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二)訴訟當事人以匯票或現金(現金以壹仟元為主)郵寄至本院者,由民事科開立通知單連同款項,送出納股開立收據前往臺灣銀行公庫部繳納。 (三)填具「訴訟費用收據五聯單」,有錯誤時,該聯須加蓋「作廢」戳記,並於繳款書註明該號碼已作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2 條」,該條分為三項,針對訴訟費用的收取方式進行說明: (一)首先,當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訴訟費用時,需向民事科取得訴訟費用繳費通知單,並交出一份「訴訟費用收據五聯單」。然後,當事人或代理人需持著這份文件前往臺灣銀行公庫部進行繳費。 (二)若訴訟當事人選擇以匯票或現金(以壹仟元為主)郵寄至最高法院時,民事科將開立通知單,並將款項連同通知單一起送至納股開立收據,由臺灣銀行公庫部進行繳費。 (三)在填寫「訴訟費用收據五聯單」時,若有錯誤的情況發生,該聯應加蓋「作廢」的戳記,並在繳款書上註明該號碼已作廢。 這些注意事項的詳細內容可參考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之相關文件及公告。

  • 代理人名詞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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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2 條規定:「二十二、出納股收受訴訟費,其收取方式如下: (一)訴訟當事人或代理人自行繳納者,先向民事科取得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