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出納股負責編製員工薪餉等清冊及發放,並代扣繳各項稅費款事宜。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1條,該項規定出納股負責編製員工薪餉等清冊及發放,並代扣繳各項稅費款事宜。這意味著出納人員有責任準備員工薪餉清冊,並根據法律要求代扣繳各種稅費。舉例來說,如果員工的薪水需要扣繳所得稅,出納人員必須確保按照相關稅法的要求扣除應納稅額並加以繳納。依據此規定,出納人員有責任確保公司或組織遵守稅法的要求,並在符合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相應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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