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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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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出納股負責編製員工薪餉等清冊及發放,並代扣繳各項稅費款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1條,該項規定出納股負責編製員工薪餉等清冊及發放,並代扣繳各項稅費款事宜。這意味著出納人員有責任準備員工薪餉清冊,並根據法律要求代扣繳各種稅費。舉例來說,如果員工的薪水需要扣繳所得稅,出納人員必須確保按照相關稅法的要求扣除應納稅額並加以繳納。依據此規定,出納人員有責任確保公司或組織遵守稅法的要求,並在符合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相應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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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出納股負責編製員工薪餉等清冊及發放,並代扣繳各項稅費款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