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院宿舍之修繕,應由借住人依必要保固修繕事項,填具請修單,送庶務股派員實地查勘屬實,經院長核准後辦理之。 上開宿舍修繕涉有建築結構安全、公共空間或共用管線部分,除情況急迫須由機關緊急處置外,應循預算編列程序辦理之;餘除首長宿舍及新借用戶之修繕得由機關視經費狀況處理外,由借用人依規定自費修繕。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12條,關於最高法院宿舍的修繕,有一些注意事項需要遵守。 首先,若宿舍的修繕涉及到建築結構的安全、公共空間或共用管線等部分,在情況非常緊急的情況下,可以由機關緊急處置。其他情況下,應遵循預算編列的程序進行修繕。 其次,除了首長宿舍和新借用者的修繕可以由機關根據經費情況處理外,其他借用人需要按照規定自行負擔修繕費用。 這些修繕事項需要借住人填寫修繕申請單,並送交庶務股進行實地查勘,確定後經院長核准方可進行修繕工作。 以上解釋可參考最高法院官方網站上的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具體範例如法條中並未提供,故無法提供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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