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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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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單據處理手續: (一)每日收到之單據,應分別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由經手人蓋章後送驗收及保管人蓋章,再由事務科長及會計室審後陳送院長核章。 (二)加班費領據,應先由領款人簽名蓋章,經主管核章後送會有關單位,再陳送院長核章後造冊發放。 (三)零用金支付後,管理零用金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付訖日期章,隨時逐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相當數額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及總表,連同支出憑證,經事務科長核章後,送會計室審核,依規定程序撥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11條的規定,主要涉及到單據處理手續。其中,第一項規定了收到的單據應該黏貼在憑證用紙上,並由經手人和保管人蓋章後送驗收和保管。然後由事務科長和會計室審核後,再陳送院長核章。第二項規定了加班費領據的處理程序,首先領款人應簽名蓋章,然後經主管核章後送相關單位,再陳送院長核章後發放。第三項則是關於零用金的支付和管理,支付後應將支出憑證編號加蓋付訖日期章,並隨時登記在零用金備查簿上。在支付一定金額時,需要按類別整理並填寫零用金支用清單和總表,然後由事務科長核章,再送會計室審核,按要求進行撥還。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11條的內容有關最高法院內部事務的流程和程序,確保單據的正確處理和監管。該條款強調了單據的粘貼、章印、審核和核章的程序,以確保所有金錢交易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這些程序的執行能夠提高內部事務的紀律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最高法院,2019年版) 最高法院書記廳內部管理規程(最高法院,201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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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11 條規定:「十一、單據處理手續: (一)每日收到之單據,應分別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由經手人蓋章後送驗收及保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