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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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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財產股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動產之請購、管理、登記及報損事項。 (二)本院不動產之管理、登記、報廢及產權證書之保管事項。 (三)本院宿舍之管理及登記事項。 (四)本院財產及租賃房屋之有關事項。 (五)本院財產涉訟事件之管理。 (六)本院辦公室、電話之管用及調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28條規定了該辦公室所負責的財產管理事項。依照該條款,財產科的職責包括: 1. 該辦公室所需要的動產的請購、管理、登記和報損等事項。 2. 該辦公室所擁有的不動產的管理、登記、報廢和產權證書的保管等事項。 3. 該辦公室所擁有的宿舍的管理和登記事項。 4. 該辦公室所擁有的財產和租賃房屋的有關事項。 5. 該辦公室所涉及的財產訴訟事件的管理。 6. 該辦公室的辦公室設施和電話的使用和調度等事項。 這些責任與最高法院內部的財產管理相關,例如動產的購買、管理和報損,不動產的管理和報廢等。該條款還提及宿舍管理和財產訴訟事件的管理,表明該辦公室負責處理法院內部宿舍和相關訴訟事件的財產管理問題。此外,該條款還涉及到辦公室設施的使用和調度,包括辦公室設施的維護、相應的器材採購和日常調度等。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最高法院網站提供的最新複製本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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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規定:「二十八、財產股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院動產之請購、管理、登記及報損事項。 (二)本院不動產之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法院書記廳事務科辦事注意事項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